(2013)新执字第27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成与被执行人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成,王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54-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成,男。被执行人王安民,男。申请执行人陈明成与被执行人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2)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