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界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郭盼申请执行代汉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盼,申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郭盼,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楼陈行政村石桥73号。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12012429。被执行人申有志(曾用名申礼斌),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镇申湖行政村申湖393号。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090624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盼与被执行人申有志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有志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10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霏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