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金盆岭。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和谐家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吴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3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