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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支付案件款145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共计1466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乙常年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146600元未受偿。由于执行期限无法确定。不能在一个期限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