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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褚先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褚先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柳娜。委托代理人:庞金汇。委托代理人:刘飞锋。被告:褚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诉被告褚先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茅忆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