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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793493-6。法定代表人:刘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104国道以北、五一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5458759-5。法定代表人:朱月芬,董事长。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明民一初字第0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来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正点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