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剑与陈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陈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赵剑。被告陈瀚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剑与被告陈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剑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剑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瀚林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撤回对被告陈瀚林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剑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