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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孟某某、卢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孟某某,卢某某,王某乙,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赔偿26556.5元,被执行人卢某某、王某乙、吕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卢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的亲属主动代被执行人将款项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