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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勇、XX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勇,XX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XX勇,男,住平果县旧城同利村。申请执行人XX建,男,住平果县旧城同利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XX勇、XX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93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代理审判员  韦晓生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