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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丁,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67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曹海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丙。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陈丁。委托代理人曹海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秦 征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凌 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