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远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兰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远忠。因犯惯窃罪于1994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经六次减刑于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3)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远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童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远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3日8时至12时,被告人朱远忠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120号橡胶工具厂,趁鲍勤伟上班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车间操作台上的皮夹一只,内有人民币1750元。2013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朱远忠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新世纪商城二楼2112摊位,趁人不备之机,窃得王爱荣放在货柜里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鲍勤伟、王爱荣的陈述,证人叶某、应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兰溪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兰溪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远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远忠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远忠在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朱远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远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犯惯窃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刑罚二年四个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唐肖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