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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汤玉霞与李成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玉霞,王浩,李成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汤玉霞,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成攻,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汤玉霞、王浩申请执行李成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经审查确认:汤玉霞、王浩已经于2014年12月23日以同一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故该案系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汤玉霞、王浩本次申请执行李成攻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燚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