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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蒋国光与周海明、庄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光,周海明,庄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蒋国光,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被告周海明,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被告庄菊芳,女,汉族,1968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光与被告周海明、庄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国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国光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