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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小青与北京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青,北京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621号原告徐小青,女性,年龄43。被告北京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青诉被告北京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徐小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