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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保锋与徐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锋,徐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马保锋,男,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徐晓娜,女,住邢台市桥西区马保锋与徐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没有侵害其他人利益,撤销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和议,准予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