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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丁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海,丁国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徐福海,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石村镇石村村人,住。委托代理人商晓坤,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旻雯,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丁国祥,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职工,住。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海与被告丁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福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江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