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卓孝龙与周国平、金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孝龙,周国平,金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5号原告:卓孝龙。被告:周国平。被告:金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孝龙与被告周国平、金芳红涤纶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孝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卓孝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孝龙撤回对被告周国平、金芳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8元,依法减半收取2529元,由被告周国平、金芳红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