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金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派出所万泥塘居委会万泥塘一村。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19日作出的(2001)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金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