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曾汝清与王开琼、王才卿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汝清,王开琼,王才卿,王才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曾汝清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开琼、王才卿、王才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开琼、王才卿、王才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丕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汝清诉称被告王开琼、王才卿、王才敏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闻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桐审判员 陈 丕 芳审判员 颜回(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彩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