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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江沃飞与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沃飞,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85号之二原告江沃飞,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6217。委托代理人邓承龙,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燕,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022。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婉婷,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沃飞诉被告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沃飞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沃飞自愿��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沃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沃飞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赖伟莲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