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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定边县人,无业。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卫侠、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郭某在其赌场赌博将赌金输完后无法赔注,将被害人郭某带至定边县恒盛宾馆115房间控制。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殴打被害人郭某,致被害人郭某脸部、身体多处受伤。2013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恒盛宾馆115房间被定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害人郭某被解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已全部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郭某、杨某某、郭某某、杨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宾馆住宿结账单、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强制手段控制、殴打被害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至2013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