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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庄宝玉与邱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宝玉,邱华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号原告庄宝玉,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华南,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宝玉与被告邱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宝玉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宝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庄宝玉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