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严冰冰与张学勇、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严冰冰,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汪德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学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刘琴,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严冰冰与被告张学勇、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泾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冰冰委托代理人汪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勇、刘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冰冰诉称:2013年4月4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50000元。并由被告张学勇出具借据壹份。且夫妻二人口头承诺按月息3分支付原告利息。然而二被告在2013年7月后就停止支付原告利息。原告遂即向二被告催要本金50000元。但遭到二被告拒绝。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如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000元(从停止支付利息起至清偿借款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学勇、刘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张学勇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严冰冰借款50000元,并由当日出具借据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导致纠纷。另查明,被告张学勇、刘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被告张学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客观、真实、合法且具关联性,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学勇向原告严冰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严冰冰要求被告张学勇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严冰冰要求被告刘琴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学勇、刘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表明其自动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勇、刘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严冰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学勇、刘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