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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催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江阴市大桥塑胶密封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大桥塑胶密封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催字第178号申请人江阴市大桥塑胶密封件厂,住所地:。投资人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某某,该厂职员。申请人江阴市大桥塑胶密封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3420664、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为江苏神力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5月7日、收款人为江阴市大桥塑胶密封件厂、付款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阴市大桥塑胶密封件厂有权向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陶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陆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