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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王峰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11-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王峰,男。王秀英与王峰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峰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王秀英申请执行2013年2月至12月的抚养费77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王秀英以王峰已将抚养费7700元全部给付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2月至12月的孩子抚养费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