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4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秀美与孙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1,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4859号原告王X1(精神残疾患者),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X2,男,1953年3月9日出生。被告孙X,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荣,女,1938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王X1(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孙X(以下简称姓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1的法定代理人王X2,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1诉称:孙X拒绝履行(2000)朝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逃避债务,长期在外居住。我为配合法院执行,并受法院委托,多次向孙X住处���达传票,但孙X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直接造成我为寻找孙X下落新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现我起诉,要求孙X赔偿:1、1998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误工费34523.0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00元计算);2、交通费982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3、我2个孩子的失学损失费6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4、医疗费、营养费共计23282.9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5、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同上)。孙X辩称:王X1于2000年8月起诉,我于2001年7月18日偿还王X11200元、于2004年6月7日偿还王X116800元,已还清全部本金。法院考虑王X1的实际利益,让我加倍偿还了债务利息。经法院通知,我于2005年10月25日给付王X1利息7393.30元。我给付的利息中已经包括王X1的各种损失,执行法官通知我此案终结。王X1做事极端,其于2000年至2005年期间,到我家小区居委会��行游说,并在楼道内写字,还在法院门口待很久。王X1提出损失,是无理要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29日,王X1要求孙X为其办理将经营摊位通过电视媒体曝光一事,遂与孙X协商每个摊点的曝光费为6000元。1998年6月29日、7月10日,王X1分二次给付孙X共计18000元。后王X1以摊点未曝光为由,将孙X诉至本院,要求孙X返还18000元。2000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00)朝民初字第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退还王X118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孙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王X1于200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后,孙X未履行法院判决。为此,王X1多次寻找孙X,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2001年7月18日,孙X向本院交纳案款1200元。2004年6月7日,孙X向本院交纳案款16800元。2005年10月25日,孙X向本院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393.30元。王X1已领取上述执行款项。此后,王X1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有误为由,要求继续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书面告知王X1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不存在继续执行问题。2013年6月13日,王X1向本院提交执行案件结案申请书。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应当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孙X长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王X1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并造成王X1在四年时间内为此付出受到了经济损失,孙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孙X提出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中已包含了王X1的各项损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X1主张之误工费、交通费过高,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王X1主张之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X1误工费五千元、交通费五百元,共计五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王X1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原告王X1负担29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孙X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童雪霏人民陪审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王振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