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生与被告津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生,津市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周建生。被告津市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津市市襄阳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邹建龙,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生与被告津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已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周建生负担。审 判 长 田 凌审 判 员 鲁礼福人民陪审员 朱继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