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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代理人:李建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春元,男,汉族。上述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