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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民初字第6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戴悉斌与徐招福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悉斌,徐招福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6308号原告戴悉斌,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徐招福,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戴悉斌与被告徐招福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悉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戴悉斌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清波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