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梦轩,梁雅青,高鹏,刘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梦轩。被执行人梁雅青。被执行人高鹏。被执行人刘西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7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审理中冻结杜梦轩高鹏刘西俊银行账号;执行中扣划高鹏16180元、扣划杜梦轩5690元、扣划刘西俊8106.43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1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