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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徐贤焕。被告林某,1986年8月29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蔡丰荣、任朝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