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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徐元贤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贤,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67号申请执行人徐元贤,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申请执行人徐元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元贤托管费80000元;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二期支付上述款项,即分别在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在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边写边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