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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与孙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孙佳,李付旺,李树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乙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39810-3。负责人李金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远,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宁振国,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佳,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李付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李树新,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平谷支行)与被告孙佳、李付旺、李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殷湘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胜友、吴福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平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远、宁振国,被告李付旺、李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邮政平谷支行起诉称:2012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孙佳、李付旺、李树新三人组成的联保小组签订编号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孙佳、李付旺、李树新组成联保小组,原告向联保小组成员分别提供贷款额度,联保小组成员可以向原告申请使用贷款额度,并且为原告向联保小组成员其他成员所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三名小组成员贷款额度均为人民币8万元,联保小组合计贷款额不超过24万元。上述《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生效后,2012年7月27日,原告与孙佳签订了编号为×××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孙佳发放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15.66%。按阶段性八个月等额本息还本付息,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如借款人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当天,原告依约向孙佳发放了贷款,2013年5月27日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孙佳未按约定偿还本、息。现该笔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孙佳至今未偿还,李付旺、李树新作为保证人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借款人孙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至2013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949.09元,共计61336.36元,并按照双方所签的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偿还自2013年6月25日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李付旺、李树新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邮政平谷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小额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孙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三被告相互成立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借款借据及放款单,证明原告已经向孙佳实际放款。四、还款流水明细,证明被告孙佳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五、利息清单,证明截止到2013年6月24日被告欠息情况。被告李付旺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孙佳是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李付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当时孙佳将该借款取走时银行没有告知被告李付旺。被告李付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树新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孙佳是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李付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当时孙佳将该借款取走时银行没有告知被告李树新。被告李树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孙佳既未参加本院庭审,又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因被告李树新、李付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孙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7月27日,以原告为甲方与被告孙佳、李树新、李付旺为乙方组成的联保小组签订编号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贷款人)、乙方(联保小组成员)成员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成员共3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推选孙佳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联保小组牵头人作为小组联系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第二条,从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贷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捌万元(大写),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贰拾肆万元(大写)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三条,当乙方成员的全部贷款还清时,经联保小组成员协商一致,联保小组可以解散。联保小组解散需要由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小组解散说明》提交甲方,甲方核实联保小组成员已全部还清贷款后,批准联保小组解散。乙方成员未全部还清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第四条,甲方根据乙方成员具体经营和家庭情况,在小组成员已全部还清贷款的前提下,可以提前解散联保小组。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和限额内向甲方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联保小组合计贷款限额为本协议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三)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四)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五)不论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均不影响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协议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八)联保小组成员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引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甲方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九)联保小组成员同意甲方为本协议项下借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使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相关信息。第七条,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协议一式4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甲方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本联保协议对应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联保小组成员依然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乙方及其配偶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及其配偶注意的关键条款。应乙方及其配偶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协议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及其配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2012年7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孙佳签订编号为:×××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经甲方(贷款人)和乙方(借款人)认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孙佳,账号:×××。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金额大写捌万零仟零佰元整,小写80000元,年利率为:15.66%(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期限:12月(自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贷款用途为收购果汁果酱桃,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禁止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第七条,还款方式。……(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3、如借款人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七条,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告依约将该80000元贷款打入被告孙佳的账户中。现被告孙佳尚欠本金60387.27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息表记载,截止到2013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为949.09元,被告李树新、李付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邮政平谷支行与孙佳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邮政平谷支行与孙佳、李树新、李付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邮政平谷支行依约向孙佳发放约定的贷款后,对孙佳享有合法的债权。现孙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李树新、李付旺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借款本金六万零三百八十七元二角七分及支付截止到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利息九百四十九元零九分,共计六万一千三百三十六元三角六分。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李树新、李付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树新、李付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佳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元,由被告孙佳、李树新、李付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殷湘洋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