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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邢台市化工机电设备厂与河北邢台蓝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化工机电设备厂,河北邢台蓝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邢台市化工机电设备厂,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0578173-9。法定代表人焦宗六,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阎玲,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邢台蓝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459号。组织机构代码:56616398-4。法定代表人关兵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美霞,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台市化工机电设备厂(下称“化工机电厂”)为与被告河北邢台蓝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蓝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化工机电厂以已与被告蓝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工机电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化工机电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河北邢台蓝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邢台市化工机电设备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付审 判 员  王志中人民陪审员  王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