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广、黄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克广,黄书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表人:娄建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克广,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黄书凯,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广、黄书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收到款项10000元,此纠纷已妥善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濮阳市龙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志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