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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程庄镇中岗村村民齐某某家中,后用手将防盗窗掰弯,跳入室内将齐某某家的一辆“隆鑫”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偷走。事后退还失主。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齐某某的陈述、证人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将本判决与原判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期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