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燕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华法行初字第68号原告张海燕,男,汉族。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马大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海燕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熙春审判员 鲁亚萍审判员 杨红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