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新喜与檀天军、张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喜,张顺海,檀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喜。被执行人张顺海。被执行人檀天军。关于徐新喜与张顺海、檀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张顺海、檀天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