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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姣娥与被告黄银池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姣娥,黄银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龙姣娥,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监护人龙喜洋,男,系原告的哥哥。委托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银池,男,1948年8月3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姣娥与被告黄银池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姣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龙姣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姣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小华人民陪审员  姜吉中人民陪审员  李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郁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