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姣娥与被告黄银池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姣娥,黄银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龙姣娥,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监护人龙喜洋,男,系原告的哥哥。委托代理人罗存忠,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银池,男,1948年8月3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姣娥与被告黄银池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姣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龙姣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姣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小华人民陪审员 姜吉中人民陪审员 李卫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郁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