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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870号原告:王某,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某,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慈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朱威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