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870号原告:王某,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某,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慈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朱威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