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2-03
案件名称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恩平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赖松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健慈,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恩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双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恩平市粮食局(以下简称恩平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恩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查,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并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鉴于本案已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对恩平市粮食局的再审申请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赵时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