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洪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某,男,汉族,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洪某,男,汉族,系旺旺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亲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