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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再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殿吉与原审被告杨菲菲、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殿吉,杨菲菲,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原审原告张殿吉与原审被告杨菲菲、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3)前民再初字第22号原审原告张殿吉。原审被告杨菲菲。原审被告刘祥。原审原告张殿吉与原审被告杨菲菲、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有部分涉嫌违法犯罪。遂作出(2013)前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原判决书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认为,因(2013)前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前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翟青山审判员  田书宏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