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再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殿吉与原审被告杨菲菲、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殿吉,杨菲菲,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原审原告张殿吉与原审被告杨菲菲、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3)前民再初字第22号原审原告张殿吉。原审被告杨菲菲。原审被告刘祥。原审原告张殿吉与原审被告杨菲菲、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有部分涉嫌违法犯罪。遂作出(2013)前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原判决书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认为,因(2013)前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前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翟青山审判员 田书宏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