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白松与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松,李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062号原告白松,男,1968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金明(系被告李涛之父),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松诉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松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松撤回对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白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