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叶文达与徐健、徐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达,徐健,徐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319号原告叶文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跃庭。被告徐健,被告徐吉成,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叶文达与被告徐健、徐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文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