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贺涛与赵国士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涛,赵国士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刘贺涛,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平乡县人。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士,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广宗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锋,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本科学历,邢台市邢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涛诉被告赵国士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贺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红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