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梁玉娥、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玉娥,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娥,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锐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深晓,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梁玉娥、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德美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梁玉娥与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梁玉娥经济补偿金8750元、2011年1月工资1492元、2009年及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5172.42元,合计15414.42元。三、驳回梁玉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法德美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梁玉娥负担。上诉人梁玉娥上诉请求:一、撤销(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二、判令法德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500元、加班工资42320元,合计6982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梁玉娥已提供法德美公司在2004年11月1日出具的梁玉娥进场证明,法德美公司仍主张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07年12月24日为梁玉娥入职时间,显然与事实不符。虽然在二审中,法德美公司提供广州市好当家连锁商场2013年4月10出具的证明和2013年5月6日广州梦丹妮化妆厂的复函等证据,梁玉娥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上述证据也不能证实梁玉娥与上述企业的关系。在双方当事人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法德美公司未能提供梁玉娥入职登记表等证据,法德美公司应对梁玉娥入职时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采信梁玉娥的主张,确定梁玉娥入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并无不当。关于法德美公司上诉主张与梁玉娥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在仲裁期间,法德美公司对梁玉娥的全日制用工方式没有提出抗辩意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法德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起诉,视为法德美公司同意仲裁该事实的认定。故法德美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德美公司上诉年休假工资问题,仲裁裁决法德美公司支付梁玉娥2009年、2010年年休假工资1800元。法德美公司与梁玉娥对该项裁决均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仲裁该项裁决。然而,一审判决法德美公司需支付梁玉娥2009年及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5172.42元,已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诉讼程序,本院予以改正。关于梁玉娥上诉请求法德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500元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1月31日期满,因双方对续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德美公司在2011年2月14日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德美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梁玉娥的劳动关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付,故一审判决认定梁玉娥经济补偿金计算为3.5个月,并无不当。梁玉娥上诉要求给付11年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梁玉娥上诉请求法德美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法德美公司上诉梁玉额越平均工资数额等问题,本院认同原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和分析,不再赘述。在二审程序中,梁玉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德美公司支付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倍赔偿金137500元,因是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受理范围。综上所述,审查德美公司部分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梁玉娥上诉请求和某公司部分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有误,部分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法德美公司在二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到广州市好当家连锁商场调查相关会计凭证等,因法德美公司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梁玉娥经济补偿金8750元、2011年1月工资1492元、2009年及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1800元,合计1204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