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丙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杰,周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588号申请执行人陈丙杰。被执行人周丕建。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陈丙杰与被执行人周丕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丕建之妻徐美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