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即执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丙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杰,周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588号申请执行人陈丙杰。被执行人周丕建。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陈丙杰与被执行人周丕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丕建之妻徐美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