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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方淑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淑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34号罪犯方淑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0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淑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31日以(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方淑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方淑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淑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淑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