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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57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中庆。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