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57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中庆。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